我懷疑丈夫有婚外情,但苦無證據又不便自己出面調查。經朋友介紹,我找到了“婚姻偵探”李某,并簽訂了一份《婚外情調查合同》,約定其在15天內向我提供丈夫婚外情的照片、視頻資料等證據,我預支15000元業務費,剩余15000元在提交證據時一并支付。三天后,我反悔,要求李某退款,李某卻以其已經開展工作、是我違約為由拒絕。請問:我究竟能否要求李某退款?

讀者:呂杏
呂杏讀者:
鑒于該類合同無效,你有權要求李某退款。
一,《民法通則》第五十八條規定,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,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!逗贤ā返谖迨䲢l也有類似規定。民法中的“社會公共利益”是指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。這種利益的范圍非常大,就本案而言則是指隱私權。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、知悉、搜集、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。對公民的個人活動非法監視、窺視、攝影、錄像,對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、窺視或騷擾,對公民的性生活非法干擾、干預、窺視、調查、公開,對公民的個人通信、日記、文件、數據非法刺探、公開等,均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。
“婚姻偵探”李某要向你提供你丈夫婚外情的照片、視頻資料等證據,就必然要對你丈夫及“第三者”進行監視、監聽、窺視,必然要對他人生活進行干擾、窺視、調查,必然涉及到他人的通信、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等,而這些恰恰構成侵犯隱私權!吨伟补芾硖幜P法》已明確將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范圍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六十八條也明確指出:“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,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”
二,《民法通則》第六十一條規定“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,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。”總之,雖然“婚外情”不道德,但并不能否定隱私的存在,應該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去收取證據,并作出相應處理。